向个人借钱借账户炒股算不算配资?已有法院按照新证券法
栏目:期货证券活动 发布时间:2023-07-04
但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模式,即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或者《资金使用协议》,约定借用资金规模、保证金、利息、平仓线等条款,并伴随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这种类型的民间“炒股合作”,究竟算是民间借贷,还是场外配资呢?但是借款者均以对方开展的是非法的场外配资提出反诉,提出反诉的过程恰逢证券法修订,法院会如何判决?

每当A股市场火爆时,场外资金就会出现明显的上涨迹象。 大多数投资者已经能够辨别向配置公司借钱炒股的违法行为。 证监会近日还曝光了258家违规从事场外资金配置的平台及其运营机构名单,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但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模式,即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或“资金使用协议”,约定借入资金规模、保证金、利息、清算额度等条款,并伴有证券账户出借行为。 这种民间“炒股合作”算不算民间借贷或者场外资金配置?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天发布两份判决书。 小编了解到,法院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对涉案合同的效力及双方的民事责任进行了重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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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告诉你结果。 一、上述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资金使用协议认定为资金使用方借用资金配置方证券账户进行场外证券融资交易的合同; 二、双方签订的资金使用合同的效力视为无效。

类似借钱炒股的合作模式

这两个案例有一些共同点。 小编发现,他们有着类似的“借钱炒股”的模式,类似的“清算后追债”的结局。

案例1中三人的“合作”是这样进行的:

2018年6月8日,双方按照此前《资金使用协议》模式达成口头协议。 顾、朱提供证券账户及资金800万元,宋提供保证金200万元。 上述共计1000万元资金汇至朱某的银河证券22×××93账户,并交给宋某投资股票。 双方约定,宋某按本金800万元、年利率11%每月向顾某、朱某支付资金使用费。

案例二中两者的“合作”与案例类似:

2018年3月5日,双方签署贷款协议。 马云有借钱炒股的需求,孟云有资金。 经双方协商,马某向孟某支付定金250万元,孟某向马某提供贷款1000万元。 贷款和存款资金用于投资二级股票市场。 。 孟某向马某提供了其个人国元证券026×××85证券账号,贷款利息为每月贷款金额的1%,即月利息10万元。 双方还就警戒线、清算线等条款达成一致。

双方已经到了诉诸法庭的地步,可想而知,借钱炒股的结局并不美好。

案例1中,宋某主动平仓,但仍有150万余元未偿还,并写有还款承诺书。 案例2中,因孟某证券账户资产长期处于强平线以下,孟某对该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更改账户密码。

这两起案件均因借款人未能偿还贷款而被投资者告上法庭。 但借款人均以对方违规进行场外资金配置为由提出反诉。 提起反诉的进程恰逢《证券法》修改。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法院明确:合同无效!

由于借款人想要少还钱,而投资者想要多还钱,当事人诉诸法院。 这背后最大的争议在于涉案协议的效力。

在案例一中股票配资公司利息,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的调整以及诉讼和判决规模的变化,对合同的效力和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作出了新的判决。本案双方。

关于《资金使用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对双方口头订立的《资金使用协议》的内容均无实质性异议。经一审法院审理,合同内容得以确认。 根据合同内容和立案证据,该合同系投资人宋某利用经销商朱某的证券账户进行场外证券融资交易的合同,属于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市场外的证券借贷。

根据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融资融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浩源配资十大炒股杠杆配资平台,方可实施。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同时,本院注意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

本案双方约定的场外融资交易不仅未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而且涉及只能由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事项,并且还借入、借入证券账户。违反规定,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据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资金使用协议》无效。

贷款人请求利息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借的钱就不能还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

法院对无效合同民事责任的认定如下:

案例一,涉案《资金使用协议》无效,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 宋某实际借的800万元应该归还给顾、朱,所以之前实际归还了260万。 .86元、.14元应退; 顾、朱取得的“资金使用费”元也应退还宋方;

案件2涉及的《借款协议》也被认定为资金使用方借用资金分配方的证券账户进行场外证券融资交易的合同。 证券账户违规出借、借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

此外,孟某在诉讼中主张马某应承担配股利息损失。 对此,法院表示,这一主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为了有效惩治违法行为,遏制场外资金非法交易,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本院对孟女士的利息损失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马应向孟返还0.73元; 驳回孟的其他说法。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旭表示浩源配资,新证券法强化了证券交易实名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法人范围扩大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起到了拉低工资的作用。

曹旭还提醒,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非现场配资业务被定义为“本质上是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股票配资公司利息,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资金配置业务”。 所有场外资金配置合同在法律上均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相关后果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因此,无论是向个人配置资金,还是向平台配置资金,投资者都必须承担其资金使用所造成的损失。 分销方无法逃脱法律的约束。 当投资数千万的时候,风险是第一位的。 资金配置风险较高,不碰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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